警告:这10个错误将毁掉你的涉外合同

合同的法律定义是“法律给予补救的一项或一组承诺,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将其履行视为一种义务”。重述,合同第二部分§ 1。

但这对普通商人意味着什么呢?法律定义可以被解释为过于宽泛,将一个人做出的任何承诺变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,也可以被解释为狭隘,将合同仅限于有限的情况。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时,首先要有要约。

每份合同都以报价开始。要约来自一个名为承诺人的人,并且是写给受承诺人的。要约的法律定义是承诺人“愿意达成一项交易的表现,以便证明另一个人理解他或她的同意已被邀请并将结束交易”。 ID。 § 24. 基本上,要约中必须包含以下内容: (1) 对受诺人进行谈判的明确邀请; (二)受诺人有接受或者拒绝诺言要约的最终决定权; (3) 受诺人的决定将结束谈判,并使双方要么签订合同,要么不签订合同。法院通常不会将广告或招揽解释为要约,但也有有限的例外。

合同形成的下一步是受诺人接受承诺人的要约。接受的法律定义是受诺人“以要约邀请或要求的方式表明同意其中的条款”。 ID。 § 50. 这似乎很简单,但确定受诺人是否接受了承诺人的要约常常是一个争议点。在技​​术日新月异的世界中,确定对电子邮件的回复是否构成接受,或者是否需要受诺人的原始签名至关重要。通常,受诺人可以使用任何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媒介来接受要约,除非承诺人特别要求指定的接受形式。 ID。第30节。

合同订立的最后一步是一个技术步骤,它会引起最令人头痛的法律问题,即对价。通常,非律师很难确定承诺交换中是否存在对价,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。对价的法律定义要求承诺人和受诺人之间进行讨价还价。 ID。 § 71. 如果不存在讨价还价,则法律要求 (1) 给承诺人带来收益或给受诺人造成损害; (2) 交换价值的等价性; (3) 双方交换具有合法价值的物品。 ID。 §79.

通常,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。不过,书面合同比口头合同更受青睐,因为书面合同是合同条款的证据,并且在出现争议时可以消除双方之间的大多数差异。 外約 《反欺诈法》,该法要求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。

《反欺诈法》最基本的定义是,某些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强制执行;口头协议是不够的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包括: (一)一年内不能履行的合同; (2) 涉及价值超过 500 美元的货物(例如汽车、电脑、家具)销售的合同; (3) 偿还他人债务的合同(即,认为:共同签署人和担保人)。明尼苏达州统计局§§ 336.2-201、513.01; UCC § 2-201(1)。虽然《欺诈法》中的最后两种类型的合同很简单,但第一种类型的合同需要更多的考虑。当合同属于《反欺诈法》的范围且不满足《反欺诈法》的规定时,该合同不具有合同约束力。

一年内无法履行的合同的一个例子是,如果在 2010 年 1 月 1 日,房主与铺路公司签订了于 2011 年 6 月 1 日铺砌车道的合同。该合同于 2000 年 1 月 1 日签订,但铺路公司公司要到一年半后才会履行合同义务。该合同属于反欺诈法的范围,因为该合同不会在一年内履行。 《反欺诈法》规定房主和铺路公司之间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(即口头协议是不够的)。

如果双方之间的合同属于《反欺诈法》所涵盖的类型(参见上述三种类型),则下一步是确定是否有任何书面材料记录双方的协议。书面文件被定义为合理确定合同标的的任何内容,足以表明双方之间已签订合同,并以合理的确定性陈述双方的义务。合同重述,第 2 条第 131 条。写作不一定是单个文档,它可以是多个写作(例如电子邮件、信件、传真)拼凑在一起的。每份书面材料无需签名,只要其中一份书面材料有争议合同有效性一方的签名即可。此外,即使双方协议的条款表述错误,书面也足够了,除非错误涉及货物数量。如果书面文件错误地列出了双方之间要交换的货物数量,则该书面文件不足以满足《反欺诈法》的要求。

该书面文件必须包含声称合同不可执行的一方的签名。书写内容不需要对方签字,即当事人用蓝笔在指定行上签字,签字要求相当宽松。签名在法律上被定义为“出于实际或明显的意图而制作或采用的任何符号,以验证签名者的书写内容”。 ID。 § 134。例如,姓名缩写、商业信头、“X”、电子邮件底部的自动签名或符号都足以构成签名。如果双方之间的其中一份书面文件包含合同争议一方的签名,并且该书面文件没有错误陈述双方之间要交换的货物数量,则满足反欺诈法,并且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。

如果合同是在商人(经常从事贸易的人)之间签订的,并且包括销售超过 500 美元的商品,则《欺诈法》有一些例外情况。如果声称合同不可执行的一方收到另一方描述口头协议的书面确认,并且声称合同无效的一方在十 (10) 天内没有反对书面确认,则口头协议是可执行的合同。 UCC § 2-201(2)。例如,如果一家吉他制造商口头同意向一家商店供应 1,000 把吉他,那么一周后向该商店发送吉他采购订单,并且该商店在 10 天内没有反对该采购订单,则该协议为有约束力的合同。由于商家例外绕过了《欺诈法》,因此不需要合同反对方(上例中的商店)的签名。

《欺诈法》还有其他三个例外情况,涉及价值超过 500 美元的商品销售。 (1) 如果货物是专门为买方制造的,并且该货物不适合在正常业务过程中销售,则口头协议是可执行的合同。 UCC § 2-201(3)(a)。例如,如果上例中的吉他商店订购了 1,000 把吉他,并在吉他上刻有其商店徽标,则这些吉他将不适合吉他制造商出售给另一家商店,并且不需要书面说明。 (2) 如果反对口头协议的一方在记录中(在法律诉状、证言或法庭上的其他方式中)承认达成了此类协议,则口头协议是可执行的。 UCC § 2-201(3)(b)。 (3) 如果货物付款并被接受,口头协议即有效。 UCC § 2-201(3)(c)。例如,如果在达成口头协议后将 1,000 把吉他交付给商店,商店向吉他制造商支付了部分(或全部)付款,则口头协议现在是具有约束力的合同。